| 石林彝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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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27 16:45 文章来源: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家电下乡是针对农村消费者定向研发、生产、销售指定家电产品,由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农村家电推进工程。这既是一项重要的惠农政策,也是扩大农村消费、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的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根据《云南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昆明市家电下乡工作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为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家电下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政策
商务部、财政部根据农民消费特点以及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招标确定有关企业生产的具体规格和型号家电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全县农民在县内任何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13%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燃气式、储水式)、电脑、空调、电磁炉、微波炉和摩托车十类。
(二)补贴对象。全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限购2台。
(三)实施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止。在实施的四年时间内,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四)指定销售网点。经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公告确定云南省家电下乡中标销售企业,可以以直营、加盟或授权的方式在全县各乡镇设立销售网点,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须向我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补贴申报。农民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日后,可到鹿阜镇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石林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3、购买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买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5、“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或在信用社开设的“储蓄一本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6、补贴类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
三、认真做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宣传
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是促进实施家电下乡的关键。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公告、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老百姓知道买什么、在哪里买、如何申请补贴,让农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并懂得政策,切实把党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领导,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充实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彦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尹桂华(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鹏翔(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树忠(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江辉(县经济局副局长)
洪 敏(县工商局副局长)
冯华忠(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永红(县国税局副局长)
周家全(县地税局副局长)
吴自云(县供销社副主任)
施晓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唐志明(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强化协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宣传、广电部门要组织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宣传,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家电下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商务部门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指导、服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假借家电下乡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和开展促销活动、欺行霸市等行为,净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市场,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家电下乡产品的流通;税务部门在规范税收的同时,要从有利于产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切实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出发,研究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切实解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所需税票供应;质监部门要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家电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农村信用联社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对农户的发放工作,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农户。
五、细化部门分工,认真落实责任
(一)销售企业(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职责
1.服从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管理。我省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凡参与我县家电下乡工作,一律要接受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管,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同样要服从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申请网点备案。参与我县家电下乡的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其销售网点需认真填写《石林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申请表》,并附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石林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诺书》到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3.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销售网点,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该销售网点承担全部责任。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销售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管理,确保销售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积极加强我县乡镇基层网点建设,努力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我县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各销售企业或网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其他企业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销售网点。
6.保障货源供应。销售企业要主动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落实代理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积极组织调配货源,保障其在我县发展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货源供应,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7.提供优质服务。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为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退换等积极做好服务。
8.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配合我县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网点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扰乱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9.规范市场营销。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书规定,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二)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1.制定实施方案。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我县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受理网点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销售网点备案的条件和要求,结合我县家电流通网络的实际情况,坚持销售网点科学合理布局、方便农民消费和覆盖所有乡镇的原则,积极受理销售网点的备案申请,及时完成网点的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严把销售网点准入关。
3.广泛宣传政策。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单、设立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备案销售网点,做到农民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农民的购买积极性。
4.开展业务培训。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备案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5.规范市场秩序。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假借家电下乡名义、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市场垄断和扰乱市场的现象发生,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农村消费特点,向参与我县家电下乡工作的销售企业提出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等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县政府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补贴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将资金兑付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上报,定期与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
3.审核补贴申报材料。鹿阜镇财政所要依据销售网点录入的销售信息和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时受理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5)申报表上的补贴金额、存折帐号、农户编号等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财政局;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4.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涉农补贴一本通”或在信用联社开立的“储蓄一本通”帐户。
5.积极探索简化补贴资金申报手续。县财政局要积极探索简化农民申请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提供更便捷的补贴资金办理流程服务,努力缩短兑付资金时间,使农民放心。
6.建立资金台帐。县财政局要建立直补资金台帐,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7.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各乡镇财政所的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安排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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